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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5-10     来源: 北疆先锋     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

《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委组织部,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教育工委、非公有制经 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国资委党委:

    为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全区发展党员工作,严格落实政治审查 制度,现将 《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22217

 

 

 

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严把党员队伍入口关,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发展党员过程中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治审查工作由发展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负责,应当安排2名以上党性强、作风正的正式党员组成发展党员政治审

查工作小组。发展对象本人及其亲属不可作为政治审查工作小组

成员。

    第四条 政治审查工作一般应在发展对象确定后3个月内完 。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条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主要审查下列

内容:

    ()政治态度和政治表现情况。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对党的 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重点看发展对象是不是能够坚 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始终牢记 国之大者”,切实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坚定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重点看发展对象是不是能够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关键时刻,立场坚定、态度坚决、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勇于同一切错误思想和倾向进行斗争

    ()遵纪守法和道德品行情况。严格审查发展对象遵守党 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主动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重点看是否为 村霸或涉黑涉恶、 黄赌毒人员等;是否参与邪教、信仰宗教或参加迷信活动等;是否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删除;是否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是否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严格对发展对 象直系亲属 (指其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 和其抚养的养子女)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 (指其旁系亲 、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进行审查,通过党组织了解他们的职业、政治面貌、政治表现等。重点看是否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的亲属或关系人,调查清楚发展对象本人能否在政治上、思想上与他们划清界限。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一般不得查阅对方人事档案,对于与发展对象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人,一般不列入政治审查范围

    第六条 政治审查应当全面深入考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

机、历史表现与现实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与本人谈话。党组织应当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对政治立场和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以及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发展对象要自觉配合党组织审查,如实汇报,不回避和隐瞒问题

    ()查阅档案材料。党组织应当认真查阅发展对象学习、工作档案和曾受表彰、处分等其他有关材料,掌握其个人基本信息、家庭和社会关系、遵纪守法等有关情况

    ()征求有关意见。党组织应当广泛听取发展对象所在学 、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党员群众意见,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了解其现实表现。其中,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函调、外调。经过党组织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有关材料、征求有关意见后,仍有其他重要情况不清的,可采用函调方法向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函调不能解决的再派 人外调

    函调和外调必须由党组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旗县 (市、区)党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才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县级以下党组织,通过函调或外调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时,必须通过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严禁发展对象或其亲属自行办理函调、外调等手续

    凡符合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函调、外调材料规定的,接待单位 党组织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或拒不受理。提供证明材料前,应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党组织应在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政治状况和 对证明材料的认定意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政治审查 情况,不得将证明材料交给被证明人查看,不得私自索取或提供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发展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还应当预审备案

    ()刑满释放人员、主动脱离邪教组织人员、戒除 黄赌毒人员,以及其他曾违反基本国策并已接受处罚人员,已经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应当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 (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5年时间)的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要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书面批准,方可吸收其入党

    ()与所在苏木乡镇 (街道)干部、嘎查村 (社区) “两委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由苏木乡镇 (街道) () 委组织考察后,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其他需要预审备案的情况

    第八条 严格发展党员政治审查要求,坚决防止入党动机不 端正的人混入党内,对存在申请入党是为了政治上的荣誉、为了 用党员身份为自己捞取好处等不正确入党动机的,经党组织调查 属实,应终止政治审查工作,取消其发展资格。坚决防止 带病入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出现,对有重要情况隐瞒不报、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党员群众意见较大等情形的,经党组织核实认定,不能发展入党

    第九条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应当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有: 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或进行过处理;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的问题或疑点;结论性意见,经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由党组织书记、政治审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时间、加盖公章。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因情况复杂,一时无法作出结论的,报上级党委审批,可暂停发展或延缓处理,但不得擅自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接收事宜

    第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基层党建 工作重点任务,落实政策要求、加大指导力度、强化督促检查, 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具有发展党员审批权限的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把关作用,切实把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发展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严格标准、要求和程序,坚决纠正忽视政治审查、简化政治审查等问题

    第十一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 程序、不从严审查把关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对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情形的严肃追究处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 ,一律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中国共产党乌海市海南区委员会组织部

机构地址:乌海市海南区政府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016000   联系电话:0473-402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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