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实行禁牧的通告第5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巩固我区禁牧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境内草原范围实行禁牧。全区范围内牛、马、驴、骡、骆驼、绵羊、山羊全畜种实行舍饲圈养、全年禁牧。
二、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禁牧工作。各镇、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禁牧工作要求,落实常态化巡查和执法监管职责。
三、区司法局、海南自然资源分局(林草局)、海南公安分局要与各镇、街道办事处协同配合,形成禁牧工作强大合力。
四、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行政村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介,积极向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宣传禁牧法规政策,引导养殖户自觉舍饲圈养,加强饲草料生产储备,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发展集约化、现代化养殖。
五、对违规放牧、偷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的规定,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
六、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各镇、街道办事处可以提请区人民法院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执行;对蓄意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参与支持全区禁牧工作,有权监督和举报违反全年全域禁牧规定的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