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确保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通知》(内组通字〔2016〕3号)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全市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党组字〔2016〕1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范围内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通过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进一步确保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管理,增强对党员管理的有效性,充分了解全区党员结构,提高党组织管理党员的能力和科学化水平。
主要任务:全面核查党员身份信息, 查找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摸清流动党员、“口袋”党员、失联党员底数,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健全完善党员档案,规范党员管理,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作出妥善处理,为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奠定扎实的组织基础。
二、排查对象
排查工作在全区范围内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确保排查工作覆盖全部党员和党支部,排查对象为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的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党员,以及本人具有入党证明材料,但党组织关系所在地不明确的人员。重点排查以下人群:
1.村、社区中外出务工经商党员、异地居住党员、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党员;
2.村、社区中人户分离党员、转入村、社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和纳入村、社区管理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
3.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解除劳动关系党员;
4.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的流动人才党员;
5.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党员,特别是离退休后异地居住的党员。
6.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有疑问需要排查的在职党员。
三、排查时间
2016年2月至8月
四、方法步骤
(一)摸排确认阶段(2月20日至4月10日)。
1.集中摸排。排查摸底工作由各基层党(工)委安排部署,党支部具体实施。党支部要根据党员花名册、入党材料、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支部大会决议、组织生活会记录等有关材料,对党员的基本信息、组织关系转接、党费缴纳、参加组织活动和外出流动等情况进行摸底核查。基层党(工)委负责汇总各支部排查情况。
2.联系查找。党支部根据摸排情况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要采取与本人直接联系、通过知情人联系、协调相关部门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线索等多种方式进行查找。对2007年以来实行组织关系回执制度以来,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尚未收到回执的党员,转出的党支部要与党员本人和接收单位党组织联系,查明其组织关系落实情况。要调查分析党员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具体原因,进一步查明核实党员有无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联系查找和调查核实过程及有关情况,基层党(工)委和党支部要详细记录,确保过程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3.登记确认。根据联系查找情况,完善党员花名册、党员档案等基础资料,2016年4月10日前,党支部填写《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附件1)、《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附件2)和《疑问党员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5),报基层党(工)委核查;各镇、街道和区直机关党(工)委、其他各基层党委填写《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4月15日前,将附件3及附件5报送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大楼311房间),联系人:杨金博,联系电话:4022588。
(二)规范处置阶段(4月21日至7月15日)。
1.规范管理。各党(工)委和党支部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对应当转出组织关系的,及时办理转出手续;对已转出组织关系、因客观原因未能落实的,转出党组织或单位党组织要主动与党员取得联系,继续履行管理责任,做好转接等工作;对于流动党员,由流出地党组织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活动证缴验工作;对出国(境)留学和从事劳务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党委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或无法认定党员身份、出国(境)定居、本人提出退党的,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2.组织处置。对经排查取得联系、确有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给予处置、处分。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三)总结上报阶段(7月16日至8月10日)。
各镇、街道和其他各基层党(工)委要结合排查,认真研判党员队伍状况,深入分析党员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8月10日前,各镇、街道和区直机关党(工)委、其他各基层党委要形成综合报告,并认真填写《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管理及处置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送海南区委组织部。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集中排查党员组织关系是从严管理党员队伍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党(工)委、党支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作出统一安排,从严从细从实抓好这项工作。各党(工)委要抓好组织实施,强化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答,加强督促指导,党(工)委书记要亲自挂帅,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副书记具体负责,加强日常调度,做好工作统筹,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党(工)委要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做好排查工作,对有关工作情况和数据进行核实把关,及时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确保上级要求和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严防出现恶意炒作、损害党员权利和虚报瞒报数据。各党支部书记要亲自与管理的党员进行直接联系,详细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将相关数据和报表上报上级党组织。集中排查期间,各级党(工)委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做好重要舆情应对和处置预案,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教育引导等工作,经常深入基层党委了解排查工作进展情况。
2.把握政策界限。集中排查党员组织关系,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镇、街道和区直机关党(工)委、其他各党委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组织处置的具体政策。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失度。对于党支部处置不及时、不合理的情况,基层党委要予以纠正,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排查工作不作宣传报道,排查数据不向社会公布、不在网络发布。
3.加强统筹协调。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相互协作。各镇、街道和区直机关党(工)委、其他各党委要统筹协调公安、人社、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房产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户籍系统、学籍系统、社保平台、医保平台、低保信息、房产信息、经营注册信息等获得线索,拓展排查渠道,增强排查效果。对下级党组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协调、帮助解决。流入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流出地党组织,做好流动党员的联系查找工作。各镇、街道和区直机关党(工)委、其他各基层党委要对所属党组织的排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区委组织部也将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对全区各基层党(工)委和党支部的排查工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