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你的位置:首页 > 拉僧庙镇 > 通知公告

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 2020-11-09     来源:     作者:

1.关于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

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明确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继续深化完善“两推一选”制度。重点流程为:根据党员、群众推荐和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推荐的情况,由村(社区)党组织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名单,经组织考察后,研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审批,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2.关于“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的规定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作调动,下派锻炼、上派挂职、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因疫情影响和防控要求,确属无法返乡参选,且经本人同意的。

3.关于“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关于“选举是否有效”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5.关于“代写选票”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6.关于“有效票和无效票”的规定

有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为有效票。

无效票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不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无效票又称废票,主要看以下几点:一是选票上的赞成票是否多于应选名额,多的为无效票;二是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号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辨认的选票为无效票。

7.关于“候选人当选票数条件”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