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时间: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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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各级人民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材料齐备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