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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发布最新疫情防控通告

发布时间: 2022-01-10     来源:     作者: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1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22年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鼓励市民就地过年。坚持非必要不离乌,全市党员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落实就地过年,带头不组织、不参加大规模聚会聚餐等活动。


二、落实社区(村)返乡人员管控。做好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口岸的高风险岗位人员以及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等高风险岗位的重点返乡人员摸排和管控。所有返乡人员要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告,并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三、有序做好学生及务工人员管理。教育部门要错峰安排春季学期开学返校事宜,做好“两节”期间留校学生的管理服务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合理调整企业放假和复工时间,引导务工人员错峰返乡返岗。高校学生返校和企业务工人员返岗,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落实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排查管控措施。从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来(返)我市人员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对从国内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来(返)我市人员,一律实施“14天居家隔离+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的其他县(市、区、旗)人员非必要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严格限制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确需出行的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的场所。


五、严格入境人员管理。对入境人员严格执行“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在集中隔离观察第1、4、7、10、14天,以及居家隔离第2、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六、加强边境口岸人员流动管理。非必要不前往满洲里市、额尔古纳市、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二连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特中旗、额济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阿尔山市等边境口岸城市。对前往上述地区边境口岸城镇的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离开以上10个边境口岸城市的人员来(返)我市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14 日内有上述10个边境口岸城市旅居史的人员严格限制进(返)京。


七、强化重点风险人群管控。对接触境外物品、冷链食品等高风险岗位人员以及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等高风险岗位人员,应尽量避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满足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向所在单位报备。发热病人、健康码“黄码”等人员要履行个人防护责任,主动配合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不出行、不流动、不聚集。


八、严格执行跨省旅游“熔断”机制。各旅行社、旅游企业暂停对有中高风险地区的省(区、市)跨省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暂停陆地边境口岸城市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


九、严控聚集性活动及重点场所管控。按照非必要不举办的原则,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不举行集体团拜和大型慰问、联欢、聚餐等活动。严控庙会、大型文艺演出、展销促销等活动,减少农区集市规模和频次。提倡各类会议、培训采取线上形式举办,确需举办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50人以上活动需报同级指挥部审批。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承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餐饮单位须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自行举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集活动的个人,须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提倡家庭私人聚会聚餐控制在10人以内。机场、车站、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养老福利机构和监管场所等重点单位、场所要严格落实测温、验码、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


十、科学做好个人防护。市民置办年货时,不购买来源不明的进口冷冻食品。选购冷链食品、清洗加工食材时,做到生熟分开、分别存放,及时洗手和器具消毒;不从中高风险地区和境外网购物品,接收快递包裹时,建议用消毒液对物品消毒,处置完后立即洗手和消毒。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等卫生习惯。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及时佩戴口罩前往发热门诊就诊,中途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履行督促检查等监管职责,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主动深入行业领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类市场主体落实防控措施,对不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对落实不到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所在街道、社区(村)等,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十二、严肃法律责任追究。来(返)乌人员应如实履行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来(返)乌人员情况的,凡涉嫌故意隐瞒传染病接触史、疫情严重地区行程史,隐瞒病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监测和属地防控措施,以及恶意造谣传谣、谎报瞒报疫情、发布不实信息等其他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行为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本通告执行时间为印发之日起到2022年3月15日。若发生局部较大规模的本土聚集性疫情并存在异地扩散的风险,防控措施将适时进行调整。


市疾控中心:0473-6993131

海勃湾区疾控中心:0473-3890026

乌达区疾控中心:0473-3036052

海南区疾控中心:0473-2796758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