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船劈波行,精神聚人心。红船所代表和昭示的是时代高度,是发展方向,是奋进明灯,是铸就在中华儿女心中的永不褪色的精神丰碑。
——习近平总书记2005年6月21日在光明日报发表文章:《弘扬“红船精神” 走在时代前列》
红船精神

1921年8月初,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浙江嘉兴南湖的一条游船上胜利闭幕,庄严宣告中国共产党的诞生。这条游船因而获得了一个永载中国革命史册的名字——红船。
“红船精神”的深刻内涵包括开天辟地、敢为人先的首创精神,坚定理想、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立党为公、忠诚为民的奉献精神。“红船精神”是中国革命精神之源,所代表和昭示的是时代高度,是发展方向,是奋进明灯,是鼓舞我们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畏艰险、艰苦奋斗的强大精神支柱,是铸就在中华儿女心中永不褪色的精神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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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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