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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乌海一公司涉嫌发布迷信内容!

发布时间: 2024-05-13     来源: 北方海南     作者: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乌海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涉嫌发布迷信内容广告案


2024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关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的互联网广告信息文书。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标题为:乌海明珠百货2024迎春贺岁福惠连连;其中一家名为千年国红福鑫朱砂的店内广告词为“真朱砂·才辟邪 充值送 再打折”,发布含广告含有迷信内容;2024年2月29日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发布广告含有迷信内容“真朱砂·才辟邪”的广告词是由商场一楼珠宝区的一家(某某)专柜经营者提供给商厦,明珠商厦在公众号发布该广告并未收取广告费用,能提供当时工作群的聊天记录内容作为证据。上述情况均为当事人陈述。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含广告含有迷信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构成了发布含广告含有迷信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案广告发布时间较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及时删除违法广告,改正广告违法行为,提供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