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14号
根据《公乌素镇棚户区搬迁安置工作方案》,现就公乌素镇小康社区和所登记的危房、高龄、重病、残疾等特殊情况居民住宅房屋搬迁安置有关事宜予以通告。
一、搬迁范围海南区棚户区小康社区改造一期和所登记的危房、高龄、重病、残疾等特殊情况居民住宅房屋。
二、搬迁安置签约期限及搬迁奖励期限
10月24日—11月2日;
10月24日—26日,工作组入户摸底,完善档案资料,登记居民意愿;
10月27日上午11时选择购买棚改安置房的居民开始选房,签订协议;
10月28日上午9时选择货币安置的居民签订协议。
三、搬迁安置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货币安置。对居民住宅房屋(根据实际面积和房屋状况)及附属物给予货币补偿,居民可直接领取货币补偿款,也可使用补偿款自行购房。
(二)选择直接领取货币补偿的居民,需在签约期限内办理完成户口迁移、原有房屋欠费清缴并将原有房屋整体移交后方可领取补偿款。
(三)购买棚改安置房相关要求
1.凡选择购买棚改安置房的居民,需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到镇棚改服务大厅选购,对超出签约期限未选房的,视为放弃选购棚改安置房资格。
2.对居民已选定棚改安置房的,其原有房屋货币补偿款将作为安置房首付款,待其办理完成户口迁移、原有房屋欠费清缴、将原有房屋整体移交并领取安置房钥匙后按照互找差价的原则进行长退短补。
3.居民选定的棚改安置房为现房的,需在补偿款到位前办理完成户口迁移、原有房屋欠费清缴并将原有房屋整体移交。
4.居民选定的棚改安置房为期房的,需在补偿款到位前办理完成户口迁移、原有房屋欠费清缴并将原有房屋整体移交。居民将原有房屋整体移交后,可凭购房协议按实际过渡时间领取每月每平方米8元临时安置补助费。
5.居民选定棚改安置房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完成相关手续,搬迁实施部门有权收回该安置房,并视为该居民放弃选购资格。
(四)居民房屋产权不明晰、产权有纠纷的不予办理。
(五)居民要按照棚改要求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对居民因提供证件、材料不真实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居民本人负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搬迁安置办公地点
公乌素镇棚改服务大厅(原公乌素国税所)
五、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星期六日正常上班)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