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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两部条例7月1日起施行!一起关注!

发布时间: 2022-06-27     来源: 公乌素镇     作者:

    623日,我市召开《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对两部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市司法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就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了表态发言。

《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71日起正式施行。

    《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总则、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九条,重点明确突出了五个层面的内容:

    一、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统领作用。

    《条例》确立党建引领物业的原则,以充分发挥基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物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真正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居民自治的物业管理工作架构与格局。

    二、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深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条例》将住宅物业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下沉到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把社区建设和物业服务结合起来,细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推动物业管理由行政主管部门单一监管向基层政府统筹协调转变,物业服务由传统服务向现代服务转变。同时明确规定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全覆盖。

    三、细化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履职要求进一步细化,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的,创新性地规定可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协调指导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并赋予物业管理委员会法律地位,由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四、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全口径配套基本物业服务。

    对前期物业服务的选聘方式、承接查验等内容进行明确,尤其是针对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做出规范,并综合考虑我市实际情况明确规定物业信息公开内容与频次,创新性地提出空置房屋的物业收费按比例缴纳原则。还明确,要推进无物业老旧小区做到“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维修维护、安全管理、停车管理”等基本物业项目全覆盖,探索加强无物业小区服务管理,实现“兜底性”物业服务保障。

    五、设立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制度,优化完善物业服务人准入和退出机制。

    将有序的竞争机制引入物业管理服务,明确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的时限和禁止的行为,解决现实中原物业服务人以各种理由拒绝退出住宅小区的问题,同时建立物业管理奖惩激励机制,以不断提升和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的优质管理、诚信管理和高质量发展。

    《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紧紧围绕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和目标导向,进一步突出和明确以下四个层面的创新性、时效性举措与办法。

    一、明确矿权整合和排土场集中连片治理职责。

    针对我市矿山企业设置密集、生产布局混乱、交叉污染等问题,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实施矿区矿权整合,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同时,在矿权整合基础上,要求区人民政府对相邻矿山统筹协调推动排土场集中连片治理,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优化尾坑留置和边坡处置,实现土地复垦。

    二、突出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的常态化法制化推动。

    我市于2017年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部署,全面推开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本次立法,将我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亟须立法规范解决的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在第二章中集中规定。一方面,实化细化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同时要求本市已建矿山应当积极开展绿色矿山达标建设,新建矿山全部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另一方面,从我市对已建成绿色矿山的监管实效需求出发,规定已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应当持续开展绿色矿山维护,对于未能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持续开展维护的,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整改。

    三、明确历史遗留无主矿山、采空区治理职责。

    针对我市存在的部分治理责任主体不明或已灭失的矿山及采空区治理难度大,一直未能予以有效治理这一现实情况,《条例》明确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统一监管、统一执法。同时提出在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开展治理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无主矿山治理。

    四、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监管、使用纳入法治规范。

    2017年,国家提出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条例》进一步明确这一制度落地实施的各方责任,并要求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切实有效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缺乏法治规范的掣肘之困,确保政令畅通。

    此外,条例还在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规定夜间禁止生产、矿区扬尘管控和矿区老旧企业厂区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以及清洁取暖改造等方面规定了进一步的工作要求和目标设定来推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