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安排部署,现就全市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发放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盟市选择一个旗(县、区)作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发放工作试点,乌海市确定海南区为优待证申领工作试点,先行启动。
一、申领时间地点
自2022年3月底,符合条件的对象原则上向户籍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优待证;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优待证。
二、申领发放对象
申请人应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其中: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义务兵等人员。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三、申领步骤
第一步:优待证申领前,申领人应先完成建档立卡。未建档立卡或已建档立卡但信息不完善的应前往本人户籍地或常住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先建档立卡或完善信息后,再申请办理优待证。
申领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户籍地与常住地不在同一地的,可向常住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常住地省份优待证。
第二步:申领人提交申请的户籍地或常住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发放优待证。
四、申领材料
(一)建档立卡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退役军人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二)建档立卡信息完善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个人近期一寸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由提出申请所在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银行协商在指定地点拍摄)
2.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
书面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
3.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4.申请常住地优待证需提供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申请常住地优待证时,除提交申请人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在乌海工作1年以上的证明或在乌海连续居住2年以上的证明(如参加常住地社会保险证明、常住地房产证复印件、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常住地居住证复印件、常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证明等)。
(三)无身份证明需提供的材料
1.退役军人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件或档案材料能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需由本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经其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相关证明,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明材料的,需由本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由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后认定身份。
如申请人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所提供材料无法核实的,应待申请人材料补充完善、身份确定后,再提出申请。
五、申领优待证的费用
首次申领优待证免费。
六、申领方式
(一)现场申领。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按照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核实通过提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初审通过提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审核通过提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后发送备案数据到制证银行金融核验,金融核验通过,制证厂家制证并邮寄,后由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发放至本人。
(二)入户办理。对于年龄较大、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方便到现场申请的有关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可联系就近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入户办理申请。
七、申领顺序
特此公告。
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