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8-07
来源: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作者: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第3号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结合自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第二版)》,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要有防控责任制。严格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成立疫情防控专项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健全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流程,制定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加强与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对接,做好疫情防控、防护物资储备、留观室设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各单位要设立公共卫生监督员,负责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公共卫生监督员数量可根据单位人数、场所面积以及服务范围等情况确定并经过培训后上岗工作。一般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1至2名公共卫生监督员。大型企业及重点场所要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数量,确保监督服务全覆盖、无死角。二要有防护指南。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护指南,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三要有防护物资设备。各单位要建立防护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各类防护用品、消毒物资和防控设备的储备,并建立出入库登记和管理机制,做到专人、专库、专项管理,确保发生疫情时防护物资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四要有医护力量支持。各单位要本着就近方便原则,主动与辖区医疗机构和属地疾控机构建立联系,支持指导本单位完善工作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开展应急处置等,形成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与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点对点”协作机制、监测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五要有留观室和转运安排。各单位要根据员工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留观室,用于初测体温≥37.3℃人员的体温复测和待转送人员停留。要与就近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名单见附件)建立转运绿色通道,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确保及时安全转送到位。留观室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需配备1至2名工作人员,负责体温检测和发热人员的管理,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有条件的单位要配备木制或铁制椅子,不宜配备不易消毒的布质材料沙发。六要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各单位要通过海报、电子屏、微信公众号和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强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引导员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要做好个人健康防护,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尤其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群聚集场所活动时一定要佩戴口罩。乘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尽量避免接触公共用品,减少进食和饮水次数。在日常生活中继续遵守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坚持不扎堆、不聚集、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餐、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七要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员工要加强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体温≥37.3℃)、干咳、乏力等症状,或14天内有过新冠肺炎中高风险地区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或14天内曾接触过以上地区或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员工家属和密切接触者有前述情况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公共卫生监督员报告。公共卫生监督员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八要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各单位要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在单位入口处对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同时对对外来人员进行出入登记,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体温异常者,及时向本单位公共卫生监督员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立会客室和会商室,用于接待来访人员和洽谈业务工作。会客室和会商室应位于相对独立区域,要与单位办公人员相对隔离,确保通风良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传播风险。一是疑似症状人员处置。工作人员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时,应当立即做好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避免继续接触他人,及时安排其到留观室隔离观察或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及时将其送至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排查。二是疑似或确诊病例处置。如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第一时间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同时,要在属地疾控机构指导下,依法依规、精准管控,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位,果断采取限制性防控措施。对单位其他员工要及时进行风险告知,如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时要及时就医。三是终末消毒。当出现新冠肺炎病例时,应在属地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对相关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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