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它,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简单的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宗教方面的主要矛盾是人们内部的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充分支持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