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发布时间: 2019-12-27     来源:     作者:

东兴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次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东兴村经济合作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合作社建立中共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东兴村经济合作社。上级党委:中共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委员会。

第一条  为规范东兴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乌海市海南区农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乌海市海南 巴音陶亥镇(办事处)东兴 村(社区)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 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东兴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  东兴村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

第五条  东兴村经济合作社的基本职能: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六条  东兴村经济合作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巴音陶亥 镇人民政府和  海南 区农牧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量化及成员管理

第七条 东兴村经济合作社不对经营性净资产进行折股量化。

第八条  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按照《 巴音陶亥  东兴村 集体成员身份确认方案》进行,建立村集体成员花名册,并报巴音陶亥镇(办事处)政府和海南区农牧局备案。

第九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本社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在2017年12月31日为0万元。

第三章  集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集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的本社集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与利润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5.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一条  集体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社设集体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三条  集体成员代表会议由全体集体成员代表组成。集体成员代表从具有选举权的集体成员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集体成员代表由本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直接过渡,集体成员代表任期与村代表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集体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集体成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集体成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集体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主持。

第十六条  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集体成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社理事会由3人及以上)人组成,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由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实行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方式产生,首届理事会由原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直接过渡。理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理事任期与村支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集体成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是集体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集体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集体成员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并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集体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在任期届满前,集体成员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议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理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理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集体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集体成员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由 3人及以上)人组成,由集体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首届监事会成员由村级监督委员会直接过渡。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理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资产承包和出租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三十条  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       镇(办事处)村账代理中心(或经管站等)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经济合作社的换届影响。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集体成员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根据镇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收益分配。集体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集体、合作社和集体成员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不低于30%;

2.集体成员红利分配不超过70%;

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报镇政府审核后,由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 巴音陶亥  东兴村 经济合作社第一届集体成员代表大会于 2019   9  18日审议通过,自 2019  918 日起生效,并报送 巴音陶亥  海南区农牧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社可根据需要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所在地巴音陶亥镇、区农牧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等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等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  巴音陶亥   东兴 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