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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

发布时间: 2018-03-13     来源:     作者:

计划生育审批工作流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凡是以下情形的生育,需办理审批: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2.携带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二寸彩色照片三张,相关证明以及离婚的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3.到社区填写申请表

4.公示7天

5.完成镇级审批,到区卫计委办理证件。

扶助对象奖励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嘎査村民委员会审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旗旗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盟市、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检查、监督备案。

1.每年1月31日前,本人申报。

凡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年满60周岁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农牧民,应在1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嘎査村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报报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出生子女及现存子女情况、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要重新申报。

2.每年2月28日前,村级审议公示。

嘎査村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和年审,并将核实情况(包括新增、因故退出和继续享受奖励扶助人员)张榜公示7天(公示格式见附件二)。公示无异议的,嘎查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于当年2月28日前上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中有异议的,村委会负责复核后上报。对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本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式三份(见附件三,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嘎査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与公安部门户籍底簿、民政部门结婚登记、收养子女等资料核对,如如有疑义的,要附证明材料。同时对嘎查村委会的评议工作是否符合程序进行审查监督。经核实无误后,张榜公示7天(公示格式见附件二)。公示期满无异议,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及相关证明材料3月31日前上报旗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公示中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复核后上报。对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要向嘎查村委员会和申请人说明原因。

4.每年5月31日前,县级审查确认上报。

①审核:旗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公安、民政部门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盖章。

②公示:将初步审核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和退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其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张榜公示7天,有条件的地区还要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大众传媒上刊载播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要组织力量复核。

③公告:公示期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批,并于4月30日前将结果予以公告确认(见附件四)。对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要在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通知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④上报:旗旗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公告后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和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个案信息录人“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报盟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查。

⑤归档:旗旗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将《申报表》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退出报告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归档,长期保存。将其余两份《申报表》、《退退出报告单》分别返还苏木乡镇、嘎査村委员会存档。

5.每年6月5日前,盟市人ロ计生部门检查监督、汇总上报。

盟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对旗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的审批确认工作进行质量检査和程序监督,并将汇总后的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报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同时要登陆“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所辖各旗县(区市)及时录人上报信息,并对下级数据进行必要的汇总分析和数据下载工作,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备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6.每年6月10日前,自治区人ロ计生部部门汇总上报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