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选民登记

发布时间: 2021-10-28     来源: 活力海南     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予以登记。对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选民,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第二十五条 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合法、准确、不重、不漏、不错,保证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防止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选举权。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第二十七条 各选区可以设立若干选民登记小组、选民登记站,采取登记选民和选民登记相结合办理登记。(一)城镇、苏木、乡的居民、农牧民和个体工商业者,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县级人民武装部人员和在校学生,在单位所在地登记;(三)离、退休人员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四)流动人口中的选民,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限时到指定选民登记站自行登记,过期不登记者,视为自动放弃选民资格;(五)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可以补办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准予登记,行使选举权:(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执行监禁、拘役或者拘留的机关和选举委员会共同决定。第二十九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第三十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