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14     来源:     作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公安分局、教育局、西水水泥公司、乌海化工公司、赛马水泥公司党委,经济开发区、区直机关党工委: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党费工作制度,不断加强规范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乌海党组字〔201680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严把程序,确保党费收缴按时、足额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按规定收缴党费是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必须履行的职责,是加强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

严格收缴党费标准。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本人申请、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各级党组织要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严格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和降低党费计算基数和缴纳比例。

严把收缴程序监管。党支部每月要对照党员花名册和工资表,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比例、数额,形成《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一式两份),经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收缴党费;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时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上签字登记后生效,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党员有权利核实本人的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比例、数额等党支部在上缴党费时,同时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一份)逐级审查备案,另一份《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与年底形成的本支部本年度党员交纳党费汇总表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上级党组织在收缴下级党组织上缴的党费时,要认真核查《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和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确定无误后开具党费收据。

收缴党费是党内一项严肃的工作,设党小组的支部,应由党小组组长负责收取;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书记负责收取。各级党组织决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向党员收取党费。

党员党组织关系转出的,党费要收至转出月的上月底,按规定足额交清党费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离退休党员转出党组织关系时,要在《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上标明该党员转出时的月收入。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统筹安排、重点倾斜,确保党费使用规范、合理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用于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各级党组织在使用党费时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重点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共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费。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以上五项规定,同时还要做到公开透明,不能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党费仅仅是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即使是符合使用范围的开支项目,也不能完全依赖于党费开支。

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自行决定。基层党(工)委如使用党费,应当向区委组织部申请。经区委组织部同意后,及时将开支的所有票证、单据,按照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和经手人签字后,报区委组织部报销审核并入账。基层党(工)委所申请使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明确比例、从严管理,确保党费管理严格、有序

严格收缴管理。党费的具体收缴工作由各基层党(工)委指定专人负责,健全完善收缴制度,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收缴党费要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严格权限管理。按照乌海党组字〔201680文件要求,我市党费管理实行二级权限管理,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党费为一级管理单位,各区委组织部,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市直机关党工委,市直属各党委为二级管理单位。其他各级党组织一律不作为党费管理单位,一律不得留存党费,只负责收缴本党组织内党员交纳的党费,逐级上缴至二级管理单位。

严格上缴比例。各级党组织按月收缴党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通过银行向区委组织部代区委管理的党费专用账户足额上缴党费,上缴后5日内凭银行出据的收款凭证和《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党费收缴明细表》到区委组织部开具党费收据,不得少缴、漏缴、无故拖延

  名:中国共产党乌海市海南区委员会组织部

  号:0604  0319  0902  6404  58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南支行

四、加强领导、强化督查、确保党费工作公开、透明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管党治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把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的要求传达到每名党员。要加强具体工作指导,强化业务知识培训,履行好工作职责,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对不能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无故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按党章规定作出处理。对随意更改和降低党费计算基数、缴纳比例的党组织和责任人,上级党组织要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在坚持自查的同时,每年至少对下级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党费工作应有重点、有针对性,抓住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党费管理的主要环节,围绕党费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工作、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同时,区委组织部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推动,不断加大问责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党组织及其相关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明确整改时限,适时通报全区。对措施不力、整改软弱、进展缓慢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强化党务公开。各级党组织要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以及改进和加强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区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进行公示。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会议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张贴上墙,接受党员的监督。公布时不应简单化,形式化,应把本支部本年度党员交纳党费汇总表和上缴凭证作为公布的重要内容。区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对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公示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