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乌海市发布最新通告

发布时间: 2022-08-15     来源:     作者: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最大限度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规定,结合当前我市疫情防控成效,经专家组评估研判,决定自2022年8月15日0时起,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转入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公交、长途客运车辆恢复运营;网吧、图书馆、书店、健身房等文娱场所恢复正常营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等解除封闭管理,严格限制探视和人员频繁进出;园区企业及建筑工地解除封闭管理,严格人员、车辆、货物出入查验;大型聚集性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备制度,严禁邀请涉疫地区人员参加(包含低风险地区)。全市所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测温、扫描“疫码通”登记、佩戴口罩、限流等措施,对“疫码通”灰色人员限制入内。

二、所有来(返)我市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到达即主动扫描 “疫码通”登记并进行核酸检测;第一时间向社区、宾馆、酒店或单位等报备,积极配合健康排查、健康码查验、落地核酸筛查、隔离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如谎报、瞒报个人有关信息,刻意隐瞒行程、拒绝接受核酸检测或不配合防控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境外返回人员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如从境外返回且在第一入境点解除7天集中隔离后来(返)乌人员,须提前向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备,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期间做好体温、症状等监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要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并在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对近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乌人员(或健康码为红码人员),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的管控措施,并在隔离期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之日算起。

(三)对近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乌人员(或健康码为黄码人员),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并在隔离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之日算起。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一律实施集中隔离。

(四)对近7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它地区(即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乌人员,须提前向所在地的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备,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在抵乌后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第一次为落地检测,第二次间隔24小时以上),并做好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要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对上述以外地区来(返)乌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测温无异常的,落地核酸检测后直接通行,即采即走,并倡导在第三天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三、对来返于我市与周边工业园区相关人员,继续按照通行证互认执行,要求持通行证人员每72小时至少进行1次核酸检测。

四、对往返或途经我市从事生产生活和疫情防控所需物资及邮政快递运输保障工作的司乘人员,须提前24小时向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相关信息;对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并符合防疫要求的,直接放行;对无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抵达后在第一入市点进行核酸采样,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货物装卸企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进入我市开展运输活动的司乘人员“点对点”进行闭环管理,并指定活动区域,相关人员不得离开指定区域。

五、对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并在隔离期第1、2、3、5、7天和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每日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并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一律实施集中隔离。

六、各类药店、诊所充分发挥“哨点”作用,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严格做好登记,实现人员可追溯,所有未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允许接诊发热病例。个人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及时前往就近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并如实向接诊医生告知个人旅居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七、倡导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区及其所在县(市、区、旗),确需出行的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返回我市后,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八、感谢全市人民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当前国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广大市民要继续增强风险意识,履行防控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保持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共同守住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坚决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通告从2022年8月15日起执行,涉及管控政策根据疫情形势动态调整。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