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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问答:5.如何理解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发布时间: 2023-01-06     来源: 乌海党建     作者:

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符合公务员成长和公务员选拔的客观要求,是现代公共人事管理的主要特征。公开、平等是竞争、择优的前提和条件,竞争、择优是公开、平等的目的和结果。


公开,是指向社会公开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录用公务员的资格条件,考试方式和方法,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向公务员公开考核、职务职级升降、奖惩、培训、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和退休等工作的标准、依据和程序。公开是为了实现平等,是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证。平等,是指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在承认人的知识、能力等差异的基础上,保证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都享有按照个人能力和成就依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和机会。每个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均有申请报考公务员的权利,有同等的机会参加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以同一标准决定是否被录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进入公务员队伍后,在考核、职务职级升降、奖惩、培训、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和退休等方面,同样是机会均等,都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平等享有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同等待遇。


竞争、择优,是指公务员的录用和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通过采取适当方式,实行优胜劣汰、优升劣降、好中选优,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公务员法中竞争择优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机制,必须有法治保障。公务员管理坚持法治原则,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1)要做到有法可依。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管理有关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都作了规定,各环节的配套法规则将有关规定具体化。这是开展公务员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制度遵循。(2)要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切实维护公务员法权威、严格执行公务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到依法管理公务员。要通过执法检查和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确保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3)要做到违法必究。为确保公务员管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公务员法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要依法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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