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党小建在对《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解读后,大家在留言区留下了大量的问题。今天,党小建就在合并相同相似问题之后,把所有问题原汁原味列出并逐一解答。今天先回答下面4个问题。
问题0014:党代会、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哪个是正确表述呢?
回答:
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从头到尾使用的都是“党员代表大会”,所以,“党员代表大会”一定是最标准的表述。一般来说,“党员代表大会”可简称为“党代表大会”或“党代会”。在具体的用法上,虽然没有严格规定,但县级及以上党组织使用“党代表大会”的说法多些,基层党组织使用“党员代表大会”的说法多些。至于代表大会,这个简略得有点儿多了,谁知道是党员代表大会还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意思呢,所以不建议使用。
问题0015:对于不在岗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如濒临破产企业),应该召开党员大会还是党员代表大会?
回答: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此处所说的“一般”,主要是对应后面提到“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情况。
显然,不在岗党员势必会很分散,但和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情况也不一样,二者不能完全等同起来。那么,到底该怎么办呢?
首先,先不考虑不在岗党员人数较多这个问题,我们只从“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这条标准来界定,满足的话就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不满足的话就召开党员大会。
但是,如果召开党员大会的话,很多不在岗党员是肯定无法到会的,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选举是无效的。如何处理呢?党小建给您两个建议——
建议一:详细说明不在岗党员人数较多这一事实,陈述困难、分析原因,向上级党组织申请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且代表名额更多向在岗党员倾斜。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后,就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了。(之所以可以这样申请,主要还是针对条例第四条中的“一般”来说事儿,虽然“一般”主要对应的是其后所述的特殊情况,但还包不包括别的情况条例里并没有说)
建议二:提前一段时间,对不在岗党员进行全面整肃。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果不在岗党员参加党员大会有困难、到不了场,那他们能正常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吗?八成不能吧。如果不能,且警告无效,支部大会可以将他们除名(或转走)。虽然这么做狠了点儿,但也是遵章办事,全面整肃之后,剩下的不在岗党员应该能够正常参会。
问题0016:换届选举中“三上三下”的要求具体指什么?出处在哪里?
回答:
“三上三下”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其具体内容在相关党内法规里早有规定,但“三上三下”这四个字从未在相关党内法规里出现。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基层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与批复为“三上三下”,每一次的向上请示和相对应的上级向下的批复是“一上一下”,一共有三次,就是“三上三下”。
第一个“一上一下”:上报的是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这是“一上”;对此的批复是“一下”。
第二个“一上一下”:上报的是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这是“一上”;对此的批复是“一下”。
第三个“一上一下”:上报的是选出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这是“一上”;对此,委员备案,其余的要批复,这也是“一下”。
问题0017:党委委员可以设置为双数吗?
回答:
提前确定好党组织成员的数量并配备好,是开展好换届选举的重要前提,如果在换届前几天或刚刚换届完或换届过程中任命党组织成员,对于换届选举整体工作推进来说,真的是相当相当的麻烦。但要提前调整好的话,有的党组织就会纠结于成员数量究竟该是单数还是双数(或偶数)的问题。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但党内法规任何条款里从来也没有规定必须是单数或双数。不过,我们还是可以找到一些蛛丝马迹的——
比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第八条就明确规定,乡镇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等等。
再比如《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等等。
——无论是7至9名,还是5至9名,包括其它没有逐一列举的党内法规相关内容,都是以单数为临界值的。7至9名,说明7、8、9这三个数都是可以的;5至9人,说明5、6、7、8、9这五个数都是可以的。从中,我们也可以得出两个基本结论。
一是为了表决时不至出现半数对半数的尴尬局面,一般会尽量设置为单数。
二是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如设置为双数合适那就设置为双数,这是绝对不违规的。
一般来说,某单位会根据整体的干部职数、党员人数等原因,从大局出发来确定及调整下属各个单位的党组织成员(如党委委员)数量的,在这个过程中,也会考虑各个单位自身情况的。在这种通盘的策划中,能单则单,宜双则双。但是,涉及换届选举,很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比如某个单位的党委委员数原本设置了7个,但此时只配备了6个,现在马上要换届选举了。我们既不能为了“好看”而要求此次选举必须选够7个,因为很可能现阶段就是没有合适人选;也不能为了“整齐”而把这个单位的党委委员数缩编为6个。而是可以先选6个,另外一个在条件成熟时进行补选。
今天的问题就回答到这里,关于换届选举,还有N个好问题正在回答的路上。党小建一如既往地欢迎您在留言区留下您对上述回答的质疑,我将根据您的质疑,进一步完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