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限期主动交代人防系统违纪违法问题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06-22     来源:     作者:

为深入推进全区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更好地完成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批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交办的政治任务,坚定不移把党中央、自治区的决策部署要求落实落细落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中纪办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原则,自治区纪委监委敦促在人民防空系统存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主动说明和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期限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

 二、有关要求

 对在人民防空系统存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且尚未被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说明和交代问题,如实供述违纪违法行为,主动退缴非法所得,积极配合调查。

 三、处理原则

 对于通告期限内主动说明和交代问题、整改问题,上交非法所得、挽回损失、消除影响以及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依规依纪依法免予党纪政务处理。违纪违法人员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检举揭发其他人员存在违规违法问题且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从宽处理。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说明和交代问题、故意隐瞒违规违法事实、隐匿销毁证据,甚至在专项治理期间不收敛、不收手,仍顶风违纪违法的,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凡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人防系统违纪违法线索的,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违法者受到责任追究,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实名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实名信访举报经查证属于诬告陷害、错告误告的,依照自治区纪委《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四、受理方式

 来信寄至: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政编码:010015

 受理电话:0471—12388—1
 
 来访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北街青城巷1号

网络受理渠道:neimeng.12388.gov.cn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